記者從市政府新聞辦昨天召開的新聞發布會獲悉,由天津海事局牽頭起草的《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規定》將從5月1日起施行。該項規定的發布出臺,有效填補了天津市船舶防污染地方立法的空白,健全了天津市污染防治相關法規和制度體系,對于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港口環境,保護天津海域環境意義重大。
天津港作為我國北方重要的國際港口,2017年天津港貨物吞吐量達到5億噸,集裝箱近1506萬標準箱,船舶進出港約22萬艘次,而且船舶的大型化更是造成海上重大污染的潛在因素。港口在帶動我市經濟跨越式發展的同時為海洋環境保護也帶來了新的威脅和挑戰。
該項規定確立了防治船舶污染工作“預防為主,預防與治理相結合和誰污染誰擔責的原則”。明確了各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責,進一步厘清了職責邊界,能夠形成監管合力,杜絕監管盲區。
《規定》還設立了船舶大氣污染防治要求。不僅對船舶大氣污染物影響最大的燃油質量的管理做出了規定,同時也對船載散裝固體貨物裝卸作業降塵和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排放提出了要求。《規定》重點對高污染風險的違法行為明確了法律責任,同時加重了處罰力度,突出了“重典治污”的總體思路。(津云新聞編輯侯靜)